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潭政办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预防腐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一)乡(镇)以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二)要继续加大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包括世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农业开发资金以及其他部门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力度。各级政府支持和补助给企业用于采购的资金,以及各单位先由供应商垫资供货或建造后用财政性资金回购或支付的采购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要加强公共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占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工程项目概算金额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概算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湘潭市财政局进一步明确工程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潭财购〔2009〕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者规避政府采购。严禁规避或简化政府采购程序。要积极支持体现国家政策功能的节能环保产品及自主创新产品项目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