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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在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的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口,其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可申请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并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强化房地产市场的服务和管理,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投资开发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市住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建设时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线电视及水、电、气等建设专项资金,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时序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在报建环节一并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十二)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诚信服务。成立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实行定期调度制度,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和市政、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要共同加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后的跟踪服务和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要努力实行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五、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期引导
  (十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售的面积每次原则上不少2万㎡,对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条件而开发企业不申报预售的项目以及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开发建设的项目一律转为现房销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五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严格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十四)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作为、密切配合,严格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市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依法查处降低施工质量的行为;市国土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市规划部门要查处擅自提高容积率和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市工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监督,严厉查处发布虚假广告、散布虚假信息及合同欺诈等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清理并规范房地产开发环节各类收费行为,依法查处房屋交易中违反明码标价、“一价清”等规定的行为;市税务部门要依法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缴力度;市金融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加大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力度。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引导市场预期。各相关部门要通过网站等媒体全面、及时地公开房地产项目用地、规划、施工、预(销)售等信息,以增强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引导消费者适时消费、梯度消费、理性消费。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建委市发改委(物价局)应会同市住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地税局等部门尝试商品住房成本认证制度,努力公开商品房成本,实现广大群众住房消费知情权。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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