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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用建筑分割转让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用建筑分割转让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商场等商用建筑(以下简称“商场”)建设项目不断增加。但在商场销售中,有的开发商采用分割销售的方式进行销售,因房产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和诉讼时有发生,给房地产登记工作造成困难。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场分割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场销售应当以权属单元为出售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审定批准,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明确到幢、层的基本单位。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场不得将以层为单位的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二、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商场房地产权利人在产权转让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权属证载明的四至界限进行转让,不得再次分割转让。已经取得整体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商场房地产权利人在产权转让时,最小转让单元应为层,不得以小于层的单元(如套、间)为转让标的。

  三、通过招商来我市的商场项目,在招商协议上已经明确允许分割成若干权属单元出售的,规划部门应根据招商协议的约定进行规划审批。凡招商协议未注明允许分割销售的,一律以层为最小基本单元进行销售。

  四、今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招商时,要将我市商场销售以层为基本单元,不得分割转让的规定进行告知;规划部门要将商场不得分割转让的具体要求列入规划条件中;建设部门要对建设图纸严格审查把关;房产部门要严格按规划审批手续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国土部门要依据规划要求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并依据房屋产权证办理土地登记;市服务业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商场建设工作,确定商业业态,并实施有效监管。

  五、对特殊的招商项目提出的个性化分割销售要求,须经市规委会批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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