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0〕560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规划建设)局:
近期,我市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杭安委办[2010]50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推动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事故报告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落实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做好各类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本级建筑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明确事故接报、上报和续报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发现有迟报、漏报、瞒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迟报、漏报、瞒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认真做好各类安全事故报告工作。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要严格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时限上报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事故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在2小时内按要求填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并上报至我委工程处(电话/传真:87020019)。若规定时限内不能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全部内容填写完整的,先将带*内容填写完整后上报,其余内容清楚后再补报。
三、切实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措施,加以督促落实。结合今冬明春安全生产要求严密监控安全生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控制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推动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附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