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加挂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的工作;承担指导和协调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行业及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督检查冶金、建材、机械、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宣传教育、新闻信息发布的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统计分析的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对外称株洲市煤炭局)
承担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承担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煤炭生产安全工作。
(五)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承担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的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加挂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牌子)
承担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承担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的工作;承担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承担监督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地质行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承担督察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