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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计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市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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