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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撤销原市国资委内设的资本合作科,将其行政职能划入市国资委的相关科室,将其技术性、服务性职能划入市资本合作处。
  (二)调整后,市国资委领导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有:
  1.市资本合作处(加挂市央企对接办公室牌子),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名。
  2.市机械工业研究所,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
  3.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6名。
  4.市建筑材料研究所,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30名。
  5.市化工研究所,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6.市电子研究所,正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
  按照政企分开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市国资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业经济的综合管理,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负责研究发展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革和重组,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兼并破产等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企业行业管理、联系协会、下岗职工就业的有关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市国资委配合;在经济运行方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企业运行状态的综合研究;企业维护稳定工作方面,在市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市属企业的维护稳定工作;在干部教育培训方面,市国资委党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系统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
  (五)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职责分工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省、市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策规范草案的拟订要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市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等费用,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国家有关预算编制规定,负责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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