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制度及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加强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审计等方法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指导所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与产权(股权)招商引资和资本合作;加强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负责归口组织协调与中央、省属企业对接合作工作。
(五)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和领导班子、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代表市人民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