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总额的15%-20%用于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修建,并主要用于城市教育设施建设。
第三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15%,并在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城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配套教育设施的,在配套教育设施建成验收后,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资金,经审计后可抵扣应缴纳的专项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一条 专项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存入城市学校建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减收、免收、截留、挪用。
第三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足额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标准交纳或未足额交纳的项目,不得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按规划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教育、规划、国土、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物价、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擅自变更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擅自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归还和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