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房产、建设等部门应将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教育设施纳入综合验收内容。验收合格的,义务教育学校无偿移交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已建教育设施验收不合格或不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的,不予备案或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的面积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中小学幼儿园,其土地、校舍处置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中小学幼儿园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商品房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建设学校所有的用于教师交流的公转房。危房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空地应当作为教学用地。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毗邻中小学幼儿园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度。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运动场地。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确保师生安全通行。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应当符合防火、防洪、防爆、防震、防空等要求。因城乡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应当听取中小学幼儿园意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于开工前7日内通报中小学幼儿园。
第五章 资金筹措
第二十七条 多渠道筹措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建设经费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并逐步提高。
第二十八条 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城市教育费附加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