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并划定橙线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要求确定与小区人口规模相配套的教育设施的选址与规模,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教育设施建设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作为地块出让的合同内容予以明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形成多元办学格局。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同步规划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城市中小学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和该项目的总体规模为依据,核定其应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及建设规模。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及省、市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具体要求,对该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套教育设施,应与项目首期工程同步办理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及工程报建手续,并与项目首期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项目所在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派专人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定期对其建设的教育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