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高中阶段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由区人民政府或云龙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经市教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居住人口密集区每10万人口或住宅建筑面积300万平方米左右区域内,应设一所有36个班级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
(二)每3-5万人口或住宅建筑面积90-150万平方米左右区域内,应配建一所24-36个班级规模的初级中学;建筑面积不足9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邻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合配套建设初中。
(三)每1万人口或住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左右的区域内,应配建一所18-36个班级规模的完全小学。建筑面积不足30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邻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合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小学。
(四)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规划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建筑面积不足8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与邻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合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幼儿园;也可根据小区人口规模单独配建。
第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乡建设改造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标准统筹优先解决。
第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 校舍的建筑设计,应当执行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站、高压电网等设施;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禁止设立集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