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严格审核,谨慎兑付,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并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指导,做好工作。省、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各乡镇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乡镇财政部门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资金兑付的各项工作。
2、热情接待,搞好服务。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民通过来人、电话等形式了解咨询政策、办理申请补贴等相关事宜,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时受理。
3、熟悉政策,熟练操作。各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补贴兑付的工作人员,要学习掌握《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规定等相关政策,熟练操作规程。
4、对申报材料,要认真查验审核。对农民提交的申报补贴材料,要严格把关,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认真核对,符合要求的,当场确认补贴资金数额,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时录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说明原因,要求补充材料或退回申请资料。
5、必须完善纸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的各项手续。该申报表是反映车辆补贴状况的总览表,所列栏目内容,必须按各栏目内的要求填写,尤其是“车主(代办人)”、“财政所经手人”、“财政所审核人”及日期必须签名和签署日期。对“车主(代办人)”,属“代办人”应在申报表“代办人信息”栏填写清楚,留下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无论是“车主”或“代办人”都必须签名并加盖手印模。
6、依时办理,及时兑付。各乡镇财政部门对已经审核批准的补贴资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车主的储蓄账户。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拨付,应及时告知农民车主。
7、建立责任追索机制。采取电话或调查等方式了解受补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已领取补贴的农民,采取不少于5%的电话回访进行抽查;有举报或疑问的要实地进行调查,弄清情况及时处置;发现骗补的个人,要依法追缴骗取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工作失职导致骗补发生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利用职权串通销售网点、消费者进行骗补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8、汇总补贴情况,定时进行张榜公布。县、乡财政部门每
1-2个月要在兑付点办公地显著位置对领取补贴人员进行张贴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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