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四)农民购买汽车或摩托车应注意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
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或摩托车的农民,在我省按规定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购买新车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6、《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手续不全或未办理报废注销登记的;
2、新购买的汽车、摩托车不在《产品目录》内;
3、申报的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未能补齐材料的;
4、每年2月底前未申报上一年度补贴资金的;
5、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数量超过上述规定数量的部分;
6、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二、履行职责,加强监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各汽车摩托车销售网点、乡镇财政所的监管,督促销售网点、乡镇财政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汽车摩托车销售、补贴的全面情况,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各级商务部门要关注产品质量,规范企业经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关注产品质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商务部门要加大对下乡汽车摩托车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有出售严重质量问题车辆和配件的,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要及时通报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2、规范企业经营,保证农民真正受益。商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借购买装饰配件为名变相增加农民购车成本、随意降低配套服务标准等行为发生,坚决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同时还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3、增强服务意识,满足农民各类需求。商务部门对农民以来人、电话等形式了解咨询政策,要耐心进行解答。要引导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汽车摩托车产销衔接,及时沟通和反馈市场需求信息,保证下乡商品货源充足。要引导企业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经营服务和售后服务及时周到。
4、继续搞好宣传,方便农民用好政策。商务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继续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农村基层组织多层面地宣传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及有关执行情况,及时报道名优商品和规范经营的典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