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补贴监管工作的通知
(琼商务建[2010]429号)
各市县商务局、财政局:
国家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以来,随着政策措施的完善,工作效率的不断提高,效果也逐步明显,对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内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数量的增多,补贴兑付工作量也逐步增加。由于有些市县对政策理解的差异,在审核兑付、档案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够完善的现象。为确保国家财政兑付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能真正落实到农民受益,保证政策实施效果,防止“套补”、“骗补”的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补贴监管的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有关规定
(一)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的补贴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农民车主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2、农民购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
3、农民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
4、农民购买摩托车。
(二)农民申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应遵守以下规定:
1、新购或换购微型载货车和轻型载货车,每户不能超过1辆,且报废车辆与新购车辆的车主为同1人;
2、购买微型客车,每户不得超过1辆;
3、购买摩托车,每户不得超过2辆;
4、承诺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购买后两年内不得转移所有权。
5、购买上述规定的车辆并在我省入户的汽车、摩托车。
(三) 农民申报报废旧汽车或换购新车补贴,应提供的材料
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在我省按规定办理完成报废和注册登记手续后,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车辆报废和购买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