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老干、纪检、监察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人事管理工作;承办综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和民族宗教信息综合编发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加挂抵渗办公室牌子)
承担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承担民族宗教的综合调研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和民族分裂主义行为;承担制止和打击非法、违法宗教活动以及民族分裂活动的工作;承担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复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和音像制品。
(三)行政审批科
承担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工作;承担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更改的工作;承担中高考招生中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核工作;承担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的审核登记工作;承担市级宗教团体和全市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承担指导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市级宗教团体和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工作。
(四)民族工作科
承担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承担协调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的供应和穆斯林墓地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市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承担指导全市少数民族工作联系点和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工作;统筹协调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组织有关部门调处民族违法事件和民族矛盾纠纷;承担处理民族方面的行政诉讼工作。
(五)宗教工作科
承担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的建设、活动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市级宗教团体工作;承担全市宗教情况的调查调研和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级宗教团体和全市教职人员的认定审核和呈报工作;承担市级宗教团体主要人员和全市宗教教职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承担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宗教违法事件的执法查处工作;承担宗教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承担处理宗教方面的行政诉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