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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监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协调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履行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职责;负责维护少数民族及宗教界合法权益。
  (三)参与拟订全市民族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参与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对口支援工作;协调清真“三食”(肉食、饮食、副食)的供应和穆斯林墓地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恢复、新建、扩建和其它相关民族宗教事务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负责民族识别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配合有关部门抵御民族分裂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审查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七)负责全市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负责全市民族宗教的统计工作。
  (八)指导市少数民族联谊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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