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三、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含离退休管理服务行政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长(主任)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长(副主任)10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群组织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在局机关行政编制及领导职数总额内。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
四、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化工行业办管理的市化工局环境保护监测站调整为市环境保护局管理。
(二)撤销原市环境保护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市固体废物管理站,其主要职责划入市环保局内设的辐射环境与固体废物管理科。
(三)调整后,市环境保护局领导和管理的单位有:
1.市环境监察支队,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4名。
2.市环境保护研究院,副处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62名。
3.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96名。
4.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站,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2名。
5.市环境信息中心,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名。
6.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芦淞分局、天元分局、石峰分局为市环境保护局派出机构,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2名。其中: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7名;市环境保护局芦淞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8名;市环境保护局天元分局,正科级,核定编制15名;市环境保护局石峰分局,正科级(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处级),核定编制22名。
7.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正科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名。
(四)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五、附则
本规定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株洲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