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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
  (六)拟订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审定全市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环境建设。
  (七)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资质申报工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工作;拟订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管理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市环境与资源保护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建议提案办理、政务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纠纷情况通报和联络工作;承担县市区环保目标管理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工作;承担归口管理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协助局党组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承担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工作;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审核工作;承担归口管理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科技设备资金、污染治理资金的工作;参与拟订经济规划和业务计划;承担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和县(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对县市区环保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承担局机关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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