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和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情况,对本学科发展和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4、所在单位经费配套情况及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5、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6、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7、对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8、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十七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人员变动(包括人员退休)情况,下年度计划目标的调整,应于每年8月前向省卫生厅备案。
第五章 学科的经费与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除了省专项经费外,各有关单位还应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十九条 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厅列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拨付。所在单位要以1:2以上的比例匹配经费。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软、硬件兼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科研、科技创新活动、引进和推广医学高新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不得用于购买大型诊疗设备、奖金、劳务补贴、接待费、捐赠赞助费等。专项经费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当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省医学重点学科经费(包括单位配套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建立专帐。
第二十一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应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国家级、省部级有偿重大科学研究任务,以争取科研资金、增强自身活力、弥补经费不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