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申报单位应填写《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省卫生厅。
填写申报书时应重点阐明学科建设的依据、必要性、发展方向、对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建设目标和预期水平、现有的工作基础及本单位的保障措施。对经费的预算应充分考虑必要性、经济性和合理性。自筹匹配经费应统盘纳入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重点学科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情况进行形式审查,条件符合者进入实地评审。
省卫生厅聘请省内外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地评审。必要时请申报学科公开答辩。
第十二条 省卫生厅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建设对象。相同的学科,原则上只确认一个作为建设学科。
第四章 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负责制订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文件,组织医学重点学科的考核评审、监督与管理工作,对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周期验收和不定期检查,公布相关信息等。
第十四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按照周期建设、滚动发展、优胜劣汰的原则开展工作。医学重点学科确认后,要签订《建设任务书》,省卫生厅将根据各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对未按规定配套经费的单位以及未按规定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无特殊原因未履行《建设任务书》,或工作不力、效果不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学科,将视具体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设计划立项,追回拨款等措施。
第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的检查评估结果在全省卫生系统内通报,不合格的淘汰,具备条件的补充,建立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不断提高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达到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