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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卫科教〔20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各三级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以推动全省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以下均含建设学科)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为了更好地调动和发挥我省医学重点学(专)科的优势和作用,创建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以带动全省整体医疗卫生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是指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经过周期建设,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在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育培训、学科条件和医疗质量等方面综合实力,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能带动全省本专业水平提高的学科。

  第三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建设学科(实验室)范围,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基本原则和条件的学科。

  第四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审和确认。

  第五条 海南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遵循“省卫生厅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学科的具体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章 学科建设的原则和条件

  第六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临床和预防保健为重点,充分考虑各业务领域的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

  (二)坚持以发展我省卫生领域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使这些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保持省内领先水平,争创国内先进、国内领先或跻身国际先进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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