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职责。
(二)增加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林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工作;拟订全市植树造林规划和提出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林业工程项目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档;组织开展森林分类区划界定;负责编制森林分类经营和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木材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等林政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和林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调处山林权属纠纷工作。
(四)负责科技兴林工作;负责林业科研、科技成果申报;负责林业科技培训、咨询和推广应用。
(五)负责对林产品生产经营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全市林木种子、苗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林业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革新;负责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林业资金的投放使用和监督;负责依法征缴和管理林业基金;负责林业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拟订林业经营发展调节政策。
(七)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森林病虫害的测报和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