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偿使用的复垦指标原则上用于经营性土地开发。
第四条 株洲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重大事项的决策,包括复垦计划、资金计划和交易计划等的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报批、复垦指标确认、复垦指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复垦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复垦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等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复垦地块的土地清查、清理、确权登记(区分局按现行登记发证模式办理)、立项审批、设计预算审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县市区土地整理中心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工程监理等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资金的拨付,审定预算实施方案,监管资金的使用和票据的提供。
第五条 株洲市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管理中心承办有关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交易事宜,建立复垦指标有偿使用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复垦
第六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该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复垦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的意见,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搞大拆大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二)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三)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四)复垦区域相对集中,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以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资金来源:
(一)财政拨款,主要是指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复垦指标有偿使用收益;
(三)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
(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五)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第九条 项目选址。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列入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