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库牌,参照公建门牌安装方法与要求。
(四)单元牌,安装于单元入口正上方。
(五)楼层牌,安装于每层住宅大门上方中间位置;步行楼梯通道门或电梯门正上方。
(六)户牌,安装于住宅门门镜上方或大门整体上五分之二处。
建筑物同类性质的门牌应安装在同一水平线上。同区域门牌安装位置要求一致。
第五章 门牌编号的申办
第九条 新建筑物项目申办门牌编号需向地名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办标准地名的申请;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局详细规划总平面位置图原件(审核认定后退回);
(四)规划局详细规划总平面位置图蓝图两份(附CAD电子光盘);
(五)公建与车库首层平面图一份。
申请人应如实向地名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现场勘查。无需命名新地名的,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答复;对需命名新地名的,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地名命名、专家评审等工作,并上报政府审批。
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已建建筑物需认证、补装门牌的,申请人需向地名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关于补充或认证门牌的申请(明确建筑物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层数、用途、建筑时间等,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字或盖章);
(二)产权证明原件(审核认定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项目总平面位置图;
(四)其他相关合法手续;
(五)首层平面图。
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安排现场勘查。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章 门牌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门牌编号要以正式门牌批复文件为准。文件格式与内容按统一要求制作,并配有附图(附图使用CAD工程制图格式)。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印发门牌使用证。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取得门牌批复并设置国家标准楼牌门牌后,可办理相关手续,享有门牌号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