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住宅与公建使用同一出入口的,要分别予以编号。号源不充足的,可采用公建出入口使用住宅号码拖号或以数字字母整号形式编排(其中,拖号内容与单元编号一致)。
(六)号源不足的情况,可采用主号加字母的方式予以区分。如:“××路nA~nZ号”、“××路n-1A~-1Z号”、“××路nA-1~nA-m号(n,m≥1,且为整数)”。
(七)同一主号下的拖号不得用于两个以上的建筑物。
(八)同一工程号住宅楼,建筑物层数不一致或视觉效果为两栋以上的,需分别编排。
(九)乡镇、村门牌编制除按照市、县(市)门牌编制原则执行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对不具备道路命名条件的乡镇,可用建制村名称进行编制。编制方式为:“建制村+自然村+编号”。
(十)预留号方法。一般情况下,在商业区每5米预留一个门牌号;在非商业区每10米预留一个门牌号。
(十一)居民户号使用“楼层-户号”(如1-1、10-1等)或“楼层+两位户号”(如101、1001等)的方式编排。户牌标识上不体现单元号码内容。
(十二)建筑物楼层号,表示地下部分的,在具体层数前冠以字母“B”用以区分地上层数;表示地上部分的,由“1”起始编排。
第四章 门牌标志的规格与安装
第七条 门牌的种类、规格与安装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楼牌:规格为90cm×50cm。适用于各类居民住宅楼与单体公建楼。
(二)大门牌:规格为60cm×40cm。适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门、商业网点等公建门以及院落大门、大中型建筑物、小区主门等。
(三)小门牌:规格为15cm×9cm。适用于老式住宅、自然村住宅等。
(四)车库门牌:规格为30cm×20cm。适用于住宅楼半地下或独立车库等。
(五)单元牌:规格为25cm×12cm。适用于住宅单元入口处。
(六) 楼层牌:规格为直径20cm~40cm。适用于标识楼层层数。
(七)户牌:规格为12cm×5cm。适用于居民住宅楼和写字楼入户门。
除楼牌外,不适宜采用以上规格的,根据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不改变标志底色、字体、样式、内容的条件下,经市民政局批准后,可在规格上适度调整。
第八条 门牌的安装。
(一) 楼牌,多层建筑安装在建筑物临街二楼与三楼之间位置;小高层与高层则视楼体高度而定。一般以临街、易找为标准。
(二)公建门牌,安装在门框左侧或右侧墙体偏上位置,距地面约二米左右;不便安装的,可安装在门框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