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民发〔2010〕29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
现将《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辖区内门牌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门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门牌管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根据《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和GB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大连市行政辖区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门牌的设置、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辖区门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中,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核心区(中西沙甘)新建建筑物门牌管理;核心区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市民政局做好辖区内相应管理;其他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门牌管理相关工作,业务上受市级地名主管部门指导。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省级以上经济先导区(含省级)经所在地行政区政府授权后,可在授权范围内代管相关事宜。省级以下各经济先导区不予授权管理相应工作。经济区门牌管理业务受所在行政区民政部门指导。
第二章 门牌编排的原则
第四条 门牌编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辖区内门牌编制与管理标准要统一。
(二)控制性原则。门牌编排应把控全域号源总体布局,处理好号源的预留、密度与分布等。
(三)连续性原则。相邻建筑物、同建筑邻门编号应相对连续,避免出现跳(断)号现象。
(四)稳定性原则。门牌编排应考虑其合理性、科学性,正式使用的门牌编号应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