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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村民筹资筹劳完成,并将筹资额全部交存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后,方可申请财政奖补。县级财政部门、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奖补申请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上报市财政局、市相关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补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相关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申请复审、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级财政支农专户。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实行县或乡报账制管理。各区市县(先导区)政府相关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项目村要建立理财小组、质量监督小组,对项目的施工进行全程资金管理和质量监督。对于投资额大、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进行招投标,聘请工程监理。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和监管制度、积极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
  第十二条 村、乡镇政府和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相关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相关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奖补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对当年未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农村“六化”、农村安全饮水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84号)和《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水农[2010]112号)等扶持政策,通过资金整合形式给予奖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及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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