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奖补标准:
1、中央和大连市财政资金奖补标准: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定,农民年人均筹资不超过本区市县农民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1%、不低于20元(2009年大连市农民年均收入10725元);年筹劳9个工日(全市暂定每个工日按50元标准折算,也可由各区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民收入情况制定相应标准折算)。财政按村民年筹资筹劳总额的3:1比例给予奖补(农民筹资筹劳1元财政奖补3元)。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大连市财政按比例补助。
对奖补资金较大的议事项目,可经村民同意后,一次性按限额标准筹资筹劳两年的资金,但第二年不得再筹。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市财政审核。
2、对县、乡财政自行安排的配套资金,以及民营企业家等社会各界多元投入的资金,市财政按实际投入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补助。
3、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等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根据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统一部署和规划,以及县区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项目类别、投资额度、村民筹资投劳、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试点村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从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等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以奖代补资金。
上述奖补资金和支农等其他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可以整合使用。
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由村民委员会填写《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表》,并附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的签字记录等相关材料。通过所属乡镇政府向县级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申请,县级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155号)有关规定和本地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规划,对项目进行审核批准。
第七条 项目建设申请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方可收缴筹资、组织筹劳,开展项目建设。村民委员会收缴村民筹资时要向村民出具大连市统一印制的盖有村民委员会印章的一事一议村民筹资专用收据。
第八条 乡镇财政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筹资专户(农经部门负责村财乡管的乡镇,由农经部门分村设立专户)。村民委员会收缴的村民筹资要全额存入乡镇一事一议筹资专户,由乡代管村使用,单独核算,专项用于所议项目建设。乡镇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