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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发改委及相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0]1号)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批复大连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农改[2010]17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155号)等有关规定,为管好用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提高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安排和使用必须坚持整合资金、规范管理、奖补结合、注重实效、村民监督、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 奖补资金来源构成:
  1、中央和市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
  2、整合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农村基本建设项目等其他财政性专项补助资金。
  此外,倡导县、乡财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安排奖补资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家等社会各界多元投入, 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捐资赞助。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补范围重点选择农民群众最关心、最受益、需求迫切、亟待改善的户外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主要包括村内道路、桥涵、环卫设施、植树造林、村容村貌、文化活动场所、小型水利(水渠、堰塘、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安全自来水)、路灯、沼气入户、污水处理、农村农家乐旅游等村民直接受益的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对其他高标准改造、建设的农村村级公益项目,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也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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