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引导参保患者“小病在社区”
1、降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适当拉开患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患者“小病在社区”。
城镇职工医保按不同级别医院设置个人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10000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10%、12%、14%;10000以上,60000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6%、7%、8%;退休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60%执行。城镇居民医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20%、25%、35%、45%。新农合的乡、县、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分别为25%、35%、50%、50%。
2、实行基本药品全部纳入甲类药品报销制度。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推行基本药品零差价销售,有效提高社区首诊率,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三)指导参保患者“康复回社区”
1、建立参保人员慢性病管理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办法,对诊断明确、适合家庭治疗、护理,且达到家庭病床标准的患者,建立社区家庭病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2、积极开展以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为重点,降低医疗费用为目的的慢性病管理试点工作。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每位门诊慢性病人员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资格的动态管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费用信息公开、违规行为举报、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对发生严重不规范医疗行为、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考核不达标以及参保人员满意度低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依约解除定点服务协议,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建设,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联网,参保人员健康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三)卫生部门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制定方便快捷、管理高效的业务管理流程。采取多种方式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支持,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