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一)鼓励参保人员“首诊在社区”
1、积极开展社区首诊制及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社区首诊制度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2、积极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具有住院资格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不具备住院条件,只提供门诊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申请医疗保险门诊定点。但个体私营诊所(医院)领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暂不予定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和审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将有关部门制定的用药指南、诊疗规范、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有关办法或标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挂钩。
3、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门诊医疗服务机构(含特殊病种门诊就诊购药定点),鼓励参保患者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负担。
参保居民在本人(或监护人)选择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2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留观治疗后转入医院住院治疗的,转诊前72小时的留观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4、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低于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的20%、43%、56%,鼓励参保人员“首诊在社区”。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700元、900元;年度内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第一次住院的50%;年度内三次及三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第一次住院的3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700元、900元;学生儿童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新农合的乡、县、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