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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建筑物拆迁和道路建设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到规划部门和产权单位查明和掌握施工范围内地上、地下压力管道情况,并现场勘查确认地下压力管道的走向、深度和准确位置;施工过程中对现有的压力管道应合理避让,并采取设置安全隔离区或标识、严禁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进入安全隔离区进行操作、指定专人负责压力管道安全防护等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挤压或损坏压力管道。施工中监理单位应全过程监控,建设单位应派人现场进行跟踪监管,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工地所在地街镇政府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当操作要及时纠正。

  拆迁施工区域内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必须负责清空管道内物料,置换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拆移。

  三、加强压力管道维护检测

  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应制定日常维护制度,加强压力管道维护和巡查,定期对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附件进行维修,对在用的压力管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在线全面检查,对涉及公共区域的压力管道要增加巡检次数,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使用。

  压力管道的产权(使用)单位对新安装的压力管道必须落实监督检验,在用的压力管道必须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从事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对检验结论、鉴定结果负责。不具备资质或资质能力达不到要求的检验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检验工作。

  压力管道的产权(使用)单位应加强压力管道标识标注管理,按行业管理要求制定标识标桩设置标准,对在用的压力管道尤其是穿桥、穿路、穿河等危险地段应规范、准确、醒目设置标识标桩,并采取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对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有安全警示标识。

  四、明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压力管道安全工作。市政府决定将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目标。

  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产权(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压力管道安全全面负责。产权单位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和跟踪。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明确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压力管道技术档案,保证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时办理压力管道注册登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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