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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预防和减少全市压力管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质量监督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压力管道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压力管道普查建档

  压力管道是输送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且易发生爆炸危险的设备。为迅速扭转压力管道基础数据不清、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甚至缺失、图纸与实际状况不符的状况,为建立全市地下管线数字监管系统提供准确数据,要在全市开展压力管道普查建档工作。

  普查建档工作由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所在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各产权(使用)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认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清在用的每根压力管道的管径、介质、压力、长度、位置、使用时间、检验状况、安全等级、敷设方式、敷设路线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压力管道明细资料和技术档案,并绘制出完整、规范、准确的厂内外压力管道路线图纸,形成电子文档。没有设计资料或设计资料不全的,产权(使用)单位应主动联系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善设计资料。管道实际路线和位置不清楚、不准确或与图纸不符的,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压力管道准确位置。普查结束后,各压力管道产权(使用)单位应将准确、完整的压力管道明细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所在区县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汇总。

  二、强化压力管道施工安全管理

  压力管道项目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需要,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穿越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或加油站、加气站等危险区域的压力管道必须坚决实行退让或改道。新建设的压力管道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经规划、消防、住建、质监等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资质备案与施工告知手续,制定细致严格的施工方案。并加强施工过程和环节管理,保证压力管道安全和质量;监理单位和负责安装监检的检验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报请规划、消防、住建、质监等部门进行竣工和专项验收,并按规定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产权(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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