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湘价传电〔2010〕93号)
各市州物价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414号)精神,现将我省汽、柴油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零售仍实行最高价格管理,汽油、柴油(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提高310和300元,非标准品价格按品质比率规定相应调整,我省调整后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具体在执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对零售企业全省统一扣减每吨300元;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零售企业和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差价分别不少于300元和4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对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在300元的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由供需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三、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自2010年12月22日零时起执行。
五、这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价格一律不作调整。公路客运、出租车票价仍按现行成品油价格联动办法规定执行。出租车票价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下发后进行了调整的城市,除油运联动应以调整票价进行成本测算时的93#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基准外,其它联动办法及原则按湘价消[2006]6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变。
六、中石油、中石化湖南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的调运衔接工作,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