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继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投入支持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在加大对卫生事业投入的同时,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特点,向中医药事业倾斜,进一步完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财政补偿机制,扶持中医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医改政策,政府对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配置标准的大型设备,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由政府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安排所需资金。
按市、区县分级管理原则,落实本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所需专项经费。
(四)加强中医药法制建设与政策扶持
制定《
上海市发展中医条例实施细则》,保障本市发展中医药事业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有序、规范发展。
市物价、卫生、医保部门根据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增加辨证施治费等中医药特色服务收费项目,并逐步提高中医特色服务项目的价格,充分体现中医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订相关政策,支持参保人员优先利用中医药特色服务,按照贯彻国家基本医疗保障服务项目和基本药物支付政策的要求,将临床诊疗必需、疗效确切、技术成熟、费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范围,完善有利于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各区县制订本区域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制订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
建立和完善本市中医药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体系,加强中医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鼓励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将与中医药相关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方法向企业转移,维护各方利益,发展知识产权服务合作联盟,推动中医药相关成果的产业化。
(六)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系列项目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本行动计划确定的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目标,提出与之配套的系列项目,经论证后组织实施,并搞好与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之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