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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可行性研究阶段正常蓄水位专题报告审查批文。

  (五)可行性研究阶段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审查批文。

  (六)勘测设计单位提供的停建范围说明。

  (七)水库淹没区打桩定界图。

  (八)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红线图。

  (九)项目业主实施打桩定界,开展实物调查,编制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送审移民安置规划等工作计划。
  四、通告调查期限实物调查期限指通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之日止。原则上实物调查期限中型工程为一年,大型工程为两年,个别建设规模和淹没范围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实物调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五、通告发布后项目业主应当完成的工作

  (一)由经依法取得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协助和监督下开展勘测设计工作。

  (二)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规范及时完成打桩定界。

  (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规程规范以及有关规定完成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公示复核、签字确认、建档建卡。

  (四)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并按程序通过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按程序通过审查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六)完成核准(批准)程序并开工建设。

  六、通告的撤销与变更

  项目业主在实物调查期限内完成规定工作并开工建设,通告在工程建设和正常运营期间有效。但通告发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相关内容。

  (一)在通告规定调查期限内未能开工建设的,项目业主应及时逐级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并相应调整实物指标调查时限。延期满后仍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撤销通告。此后工程重新开展前期工作,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发布通告。

  (二)通告调查期满前开工建设,但建设期间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连续停工两年的,应当撤销通告。此后工程继续建设,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发布通告。

  七、撤销通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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