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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
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发布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月)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通告发布的相关程序及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布通告的条件

  (一)申请发布通告的水利水电工程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省水利、能源发展规划和水库、电源建设时序。
  (二)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确定后,实物调查开始前申请发布通告。
  二、通告的申请和办理程序

  (一)由经批准负责工程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发布通告。

  (二)项目业主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接到发布通告的申请后,交由省相关厅局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通告发布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并适时发布通告。

  三、申请发布通告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河流水利水电规划审查批文。

  (二)省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批件。

  (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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