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0]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规定和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省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即:西宁市、海东地区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45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460元;海西、玉树、果洛州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470元。
二、调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办法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门诊医疗补助和报销住院费用,改为统一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人员共同承担,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为准。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即失业人员按规定先缴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提供的缴费凭据将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支付给失业人员。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