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对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价格监测工作。各地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在重视副食品类商品供应和价格监测调控的同时,要重视对衣着、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类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进一步搞活市场流通、加强市场管理和引导,抑制不合理的涨价行为,防止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搭车涨价现象的发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确保煤电油气市场稳定供应。石油天然气销售企业要强化保障全省市场供应的责任,保证油气正常的供应和市场秩序,零售不得超过国家最高限价。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要做好煤电油气运的综合协调工作,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和我省火电机组全开满发,保证全省用电量需求。尤其要精心安排好元旦和春节期间的生产和供应。
九、增强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能力。省内有关骨干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政府委托、市场运作、权责明晰、自负盈亏、适当补偿”的原则,当出现供应紧张时,通过现有加工渠道、销售网络及时投放市场,带头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市场价格。省商务部门要针对市场供求情况,及时提出骨干企业参与市场调控的企业名单,省财政部门要对参与市场调控的骨干企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费用补贴。
十、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在完善现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体系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的广度,在现有国家调查点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财政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合理增加省级调查点,并对现有各部门监测信息平台进行整合,增强监测数据的工作深度,科学掌握相关数据,及时分析价格变动趋势。进一步完善全省粮油及蔬菜价格的周报制度和西宁市市场粮油肉蛋菜批发、零售价格的日跟踪制度,做到事前有效防范,事后及时反映,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及时的预警预报,发布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各地区及省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在认真落实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临时价格补贴措施,由政府统筹安排资金,从2010年12月起至2011年4月底,分别对城镇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25元、农村低保对象按每人每月1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每人每月25元、优抚对象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建立并完善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省统计部门要继续研究完善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统计方法和制度,做到真实全面。各地区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