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各级社保、财政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认真核实,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欠缴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按照中央和省上的相关政策法规,对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参照国有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对已用社有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青海省供销合作社“十二五”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规划》,从2010年起对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州、县政府也要适当安排“新网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市场调节和防灾救灾的需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更新改造农资、边销茶等商品的仓储设施,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农药、边销茶、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自建或与农牧民合作建设标准化商品生产基地,兴办农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冷链物流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承担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安排供销合作社的支农专项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逐年递增;各州(地、市)、县财政也应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专业合作社(协会)、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完善对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服务,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手续,及时解决其所需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切实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企业的土地、房产权属问题。供销合作社在改革改制中,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权属归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土地、房产由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供销合作社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变用途的,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