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创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社。把发展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级综合服务社作为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切入点,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依托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和场地设施,结合乡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农技服务、卫生室、老年活动室、文化室、广电“村村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一标识形象、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商品配送、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的要求,协调推进,多形式创办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搭建农村牧区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台和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

  (十四)加强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区域性农牧民经纪人协会、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各类农畜产品专业协会。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十五)加强对农牧民的培训。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利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特有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作用,开展农畜产品经纪人培训,培育和壮大农畜产品经纪人队伍,使每个行政村有3-5名农畜产品经纪人,扩大特色农畜产品销售。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培训,引导农牧民调整种养业结构,提高农牧业产业化水平。开展庄稼医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使全省每个农业村都有一名合格的庄稼医生。开展种植业、养殖业、蔬菜加工、无公害农畜产品与绿色农业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

  (十六)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产权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