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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

  (四)完善县及县以上联合社机构。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强化管理职能,健全和充实社理事会、监事会,加强和完善内设机构;州(地、市)级供销社联合社,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完善职能;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着力强化服务“三农”的功能作用,发挥其在政府、农牧民、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密切与农牧民的关系,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承办政府交办的服务任务。县级联合社的设置,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体现差异,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严格核定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基层社是直接为农牧民服务的经济组织。鼓励其采取入股、入社、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形式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按照经济区域,恢复重建或合理调整基层社,重点培育一批中心基层社,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管理体制,改进服务方式,率先办成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明晰产权、招商引资、吸收农牧民入社入股、共同开发等方式,盘活社有资产,提高运营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增强服务功能。已经转为民营或职工个人经营的网点,通过加盟的方式,纳入连锁经营服务体系,统一形象标识,统一商品配送,成为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牧区的网络终端。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替代已经破产、解散、功能退化的基层社。

  三、加快推进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

  (六)完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体系。在现有连锁经营格局的基础上,新建省级农资配送中心,改造县级供销合作社配送中心,加强基层网点建设,逐步形成“农资商品物流中心--区域农资配送中心--直营、加盟连锁店”的农资经营服务网络体系,使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配送量占据市场主导地位。支持农资经营企业做好农资储存调运和供应工作,发挥调控农资价格的积极作用,保障农资市场稳定,同时拓展经营范围,开展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等经营服务。

  (七)完善农畜产品购销网络。以农畜产品购销、加工、配送企业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农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为依托,建立上联市场、下联农牧户的农畜产品经营网络。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加强农畜产品购销网络基础设施和以农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一体化流通网络建设,积极构建以区域批发市场为核心,乡镇交易市场为基础的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发挥农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的集散、价格形成和信息传输等基本功能,降低交易成本,拓展特色农畜产品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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