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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及防治职业病危害、防雷电灾害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要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查。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生产和安全许可证或者不得投入使用,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严格执行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

  29.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八、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

  30.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视地方财力的情况,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的监管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范围、标准、收取、使用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技改、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新技术应用、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文化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1.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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