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21.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严禁烟花爆竹生产加工企业进入省内,继续实行专营化经营。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凡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降低标准造成重大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3.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继续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等的有序规范发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严格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4.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平台推动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建设、工业、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严格执行《青海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五项制度(试行)》,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5.加大“打非”工作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强化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县(市、区、行委)、乡(镇)两级政府属地工作监管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取缔、查处非法违法企业。
26.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州(地、市)、县(区、市、行委)安监机构,充实人员编制,落实装备经费,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27.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属地化和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青、省管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监管。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对颁发行政许可的企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县(区、市、行委)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所属政府各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对下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