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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0]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为实现“四个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2.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和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设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在调整产业结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中,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危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全面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3.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和措施。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按照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专兼职人员待遇应高于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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