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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原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和原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2007〕42号)以及《安庆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宜政发〔2010〕14号)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含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未在注册地参保的,必须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为农民工及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一定费率缴纳:房屋建设、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的费率为2.5‰;市政、园林、水利、交通等工程项目的费率为1‰。

  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费率进行调整。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预提,并一次性支付给总承包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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