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2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关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工作部署要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执法,健全机制,夯实基础,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基本目标
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全面摸清社会单位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状况,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专项检查行动,全面排查各类火灾隐患,确保今冬明春火灾形势平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组织领导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青海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确保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四、整治重点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以及设在室内的旅游景点、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三)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四)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集体宿舍等;
(六)小商场、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小餐馆、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场所等“九小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