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9〕7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新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熟练掌握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做好纳税人的培训、宣传和辅导工作。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截止时限是每年的5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延长或缩短汇算清缴期限。纳税人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申报。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利润额按月进行预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据实进行预缴纳税申报,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五、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应将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工资、人员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六、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的汇缴企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应先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核程序及方法由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