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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省级各相关部门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研究并积极探索相关补偿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注意总结经验,逐步调整完善,补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州级政府应根据省上确定的补偿政策,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各县生态补偿具体实施方案,督导各县认真落实各项补偿政策。原则上各地不得减少省上确定的补偿项目,也不得降低省上确定的补偿标准。

  四、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

  6补偿资金来源。三江源生态补偿资金要通过多渠道进行筹措,即,中央安排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支持藏区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安排,州、县政府预算适当安排,中国三江源生态保护发展基金,以及社会捐赠、碳汇交易等。

  7补偿方式。省财政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具体补偿政策、补偿资金来源和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结果,合理确定补偿资金规模。生态补偿资金实行“当年考核、次年补偿”的办法,并以县为单位,测算到县、统一拨付到州。州、县政府依据补偿政策及有关情况兑现补偿资金。

  五、切实加强补偿机制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8加强组织领导。探索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三江源地区生态安全、改善民生和未来长远发展,对于推动这一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周密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好各项补偿政策,切实发挥政策的实际效益。根据工作实际,省上成立省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州、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9明确职责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密切协调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江源地区各州、县政府是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主体,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补偿政策,认真分解下达各项生态补偿目标任务包括生态环境和“减人、减畜”等指标,完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措施,严格考核和兑现奖惩,及时安排下达补偿资金;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受益地区,州、县政府要努力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安排必要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州级政府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所属各县具体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及时拨付补偿资金,督导各县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县级政府要将探索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实行县长负责制。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相关补偿政策,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讲政策、抓贯彻、促落实,使每一项生态补偿政策家喻户晓,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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